|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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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维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6016.695元; 二、被告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原告***负担1506元,被告王维忠负担10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