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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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四季百合蔬菜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四季百合蔬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1952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3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四季百合蔬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