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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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桂林平乐县福平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10万元计算的利息; 二、***、***对桂林平乐县福平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对桂林平乐县福平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桂林平乐县福平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200元,由桂林平乐县福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