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兴源原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长兴源原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101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支付逾期利息以2101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30日计算至货款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兴源原木业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9元,减半收取2409.5元,由原告承担216元,被告承担21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