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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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266820元,并以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5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5352元,由***负担3941元,***、***负担214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