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茂名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茂名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恒福尚城]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00003,00004、00005、00006、00007、00008)于2019年11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茂名市茂南区**************01、02、03、05、06、07号商铺返还给原告茂名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51725元给原告茂名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电费26020.99元给原告茂名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80000元给原告茂名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茂名市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1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本判决所附缴费方式缴纳到相应账户,逾期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3317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