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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湟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区支行贷款1500000元; 二、被告蔡慧春、蔡晓春在继承蔡有元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偿还责任; 三、被告湟中支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蔡慧春、蔡晓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区支行承担3050元,由被告***负担2033元、被告蔡慧春负担2033元、被告蔡晓春负担20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