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之间的《货运车辆服务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冀T×××××号车的变更登记,相关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带上诉状到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后将缴费凭证交至本院,逾期不缴纳也不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