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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宇海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理赔金2410184.8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50487.06元,以及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未付理赔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5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宇海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