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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奕臻的损失为:医疗费5829.6元、误工费2790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共计10869.6元,由被告谷具柱、刘增梅、谷鹏按照80%的责任承担8696元,由原告李奕臻按照20%的责任承担2174元。

二、原告李培智的损失为:医疗费4009.38元、误工费372元、护理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共计4676元,由被告谷具柱、刘增梅按照20%的责任承担935元,由原告李培智按照80%的责任承担3741元。

三、驳回原告李奕臻、李培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奕臻、李培智负担60元,被告谷具柱、刘增梅、谷鹏承担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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