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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28日的借款罚息28513元;

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5元,已减半收取,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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