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28日的借款罚息28513元; 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5元,已减半收取,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