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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鼎新晟业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甘01执1019号

姜龙、兰州鼎新晟业物资有限公司、马忠民:

申请执行人姜龙与被执行人兰州鼎新晟业物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5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龙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姜龙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立即停止对申请人承租的永登县、十四层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经营酒店房屋的查封;2、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8)甘民终52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0元;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经查,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甘01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马忠民为(2017)甘01执35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2月20日作出(2017)甘01执3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永登县(产权证号:永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585.35平方米)、十四层(产权证号:永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585.35平方米)的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马忠民抵偿相应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马忠民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9600元,案件执行费440元,本院已将案件受理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姜龙,并于2019年9月20日将上述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姜龙继续使用至2031年1月1日。

至此,姜龙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525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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