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                 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772.2元;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支付原告***摩托车及手机损失2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误工费2333.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返还被告***3245.1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摩托车及手机损失1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5元(缓交),由原告***承担4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承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