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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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大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大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8905.20元、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摊电费563.75元以及违约金45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大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并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