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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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 鞍山市华星液压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323民初字4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323民初字4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鞍山市华星液压件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赔偿因逾期完工导致240天营业损失347,244元及支付违约金539,288元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2元,保全费1508元,合计5760元,由被上诉人鞍山市华星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333元,评估费5000元,合计11,333元,由被上诉人鞍山市华星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02元,亦由被上诉人鞍山市华星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