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6)皖0221民初3176号案的执行款2417714元;

二、被告***向原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6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8)皖02民终230号案的案件受理费10950元;

四、被告***向原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464664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

-14-

四、驳回原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038元,由原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78元,被告***负担27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03-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