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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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6)皖0221民初3176号案的执行款2417714元; 二、被告***向原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6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8)皖02民终230号案的案件受理费10950元; 四、被告***向原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464664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 -14- 四、驳回原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038元,由原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78元,被告***负担27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