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51,987.52元,以及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37,854.85元,罚息2230.49元,复利2615.05元; 二、被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以本金451,987.52元为基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标准计算,每年1月1日对利率进行调整;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后再上浮50%标准计算); 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若逾期给付,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以其名下的大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对上述第一、二项应给付原告之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费9110元(含案件受理费8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