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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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饶市百进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全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全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964,278.93元; 二、被告***、上饶市百进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全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2元,减半收取6,7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