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市安良粮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安阳市安良粮油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12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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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阳市安良粮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安阳市安良粮油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12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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