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辉玖亿柒天然生命元素液保健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执行人锦辉玖亿柒天然生命元素液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荆州仲裁委员会(2019)荆仲字第48号裁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7000元,并从2018年6月6日起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支付支付申请执行人***仲裁费639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缴纳申请执行费1955元。 被执行人未按本裁定要求履行荆州仲裁委员会(2019)荆仲字第48号裁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