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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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木方款165035元,并以1650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