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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
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
类型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0921民初1924号

原告: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兆彦,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大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廷,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

负责人:李南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委,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商砼款4092277元变更为31766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明确约定了供货方式、地点,所需混凝土强度等级、价格,结算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供给被告所需的预拌混凝土。至2019年8月,原告先后供给被告按合同约定强度等级不同的混凝土共计36523立方米,计价款11197060元,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下欠商砼款及资金占用费317662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及资金占用费3176627元;若逾期,逾期部分被告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自愿承担年利率8.5%的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为止;

二、被告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2213元(原告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预交19769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107元,由被告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负担,多预交的3662元退还原告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建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会霞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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