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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
宿迁市群翔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宿迁市润丰木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宿迁市群翔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担保代偿款918388.53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918388.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如计算标准超过年利率24%的,则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宿迁市润丰木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9元,由被告宿迁市群翔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润丰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19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裁判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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