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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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支付工程款2335136元。 二、被告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30000元。 三、被告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41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应缴部分,已由原告预缴,本院径退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