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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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 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 珠海百盛时代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585000元; 三、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截至2019年10月24日为226464元;自2019年10月25日起,以58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 四、被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92元,由原告负担576元,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负担14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