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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茂名市共享纸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聪)与被告广东菜鸟极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签订的分公司合作协议以及ZHO共享纸巾项目服务商合同[合同编号:(2018)菜鸟(ZHO共享纸巾创业者服务商)WZSYB:41];解除原告茂名市共享纸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聪)与被告广东菜鸟极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8月期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 二、被告广东菜鸟极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茂名市共享纸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代理服务费用213600元; 三、被告广东菜鸟极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茂名市共享纸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未交付的机器款32500元; 四、被告广东菜鸟极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茂名市共享纸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收益88382.4元; 五、被告广东菜鸟极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茂名市共享纸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购买纸巾费用16200元; 六、被告广东菜鸟极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茂名市共享纸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800元、律师费12000元; 七、驳回原告茂名市共享纸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8元(原告茂名市共享纸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共享纸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5元,由被告广东菜鸟极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723元(被告广东菜鸟极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茂名市共享纸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