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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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延吉市光进街1000号领域东城2号楼XX,产籍号为0-4-92,建筑面积为224.1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