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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额敏县苏香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申请人担保人刘筠共同共有坐落在第九师军垦路808号额敏县苏香食品有限公司五层,新(2019)第九师不动产权第0××4号房产;

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扣留被申请人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兵团第九师165团核算中心的工程款110000元;

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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