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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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旬阳县居金塬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给付原告旬阳县居金塬矿业有限公司伤残赔偿金120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