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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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鸿瑞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金塔县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工程款647189.48元(如审计后的工程价款数额与判项中的数额不一致时,以审计后的数额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2元,适用速裁程序减半收取5136元,由被告金塔县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