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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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45000000元,及利息1011375元;并以4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0.028094%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 二、山东惠民蓝星炉料有限公司对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回购义务; 三、山东惠民蓝星炉料有限公司向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其应承担的回购义务后,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当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权利返还山东惠民蓝星炉料有限公司; 四、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山东惠民蓝星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元、保全保险费50577.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577.39元; 五、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786元,由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2826元,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山东惠民蓝星炉料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9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