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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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转租协议》及《店铺转让合同》于2019年12月10日即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租金15653.8元及押金47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转让费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5 (以下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