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安县凯利贸易有限公司
兴安县昊亨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兴安县农药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兴安县凯利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6日,尚欠利息2723119.77元,从2019年8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西兴安县农药厂、兴安县昊亨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54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6016元,由被告兴安县凯利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兴安县农药厂、兴安县昊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41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