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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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柳州市志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志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债权:1、代偿款人民币10101931.91元,利息、违约金、担保费合计人民币1411914.37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82559元。上述债权合计人民币11796405.28元,扣除被告柳州市志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475000元,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就本案对被告柳州市志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1321405.28元; 二、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柳州市志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柳州市白露工业园D-5地块、面积为21094.5㎡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柳国用(2012)第102012号】及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占用面积范围上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应于被告柳州市志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柳州市志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债权额为:人民币11321405.28元,扣除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 四、驳回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57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3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志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25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