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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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振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融安县百货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振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增加部分的临时过渡补助费10883.07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1元,由被告广西振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