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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名洲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诚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平果县城鸿泰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广西泰佑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宁分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泰佑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名洲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522.86元;

二、驳回原告名洲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94元,由原告名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844元,由被告广西泰佑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6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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