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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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67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共人民币19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