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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天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安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亨通外加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省天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亨通外加剂有限公司货款316190.34元及其利息(以316190.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安徽亨通外加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9556元,由安徽亨通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4056元,由安徽省天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1元,由安徽亨通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5605元,由安徽省天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7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2-14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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