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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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中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宁国市中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3232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宁国市中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原告安徽省宁国市中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55元,被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