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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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原告喜富康电子科技(合肥)有限公司补偿款17156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如下:自2018年2月8日起以23257500元为基数计至2018年6月29日;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20156500为基数计至2018年9月22日;自2018年9月23日起以17156500元为基数计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喜富康电子科技(合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58元,减半收取72929元,由被告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