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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
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165,750.00元;

二、被告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车辆并赔偿原告损失584,375.00元。上述款项合计750,1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11.00元,原告承担7,361.50元,被告承担9,44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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