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3795.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3元,减半收取15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03.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263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26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在审理过程中产生鉴定费用527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负担263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负担2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