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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安富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
宜兴市安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对被申请人江苏安富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宜城街道荆邑中路18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08208号]、宜城街道荆邑中路1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08211号]、宜城街道荆邑中路19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08213号]、宜城街道荆邑中路1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08215号]、宜城街道荆邑中路19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08218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有权就宜兴市安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结欠的借款本金7550万元、利息(以本金6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期内欠息;以本金6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上浮30%计算的逾期罚息;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上浮30%计算的期内欠息之复利)、利息(以本金9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期内欠息;以本金9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上浮30%计算的逾期罚息;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上浮30%计算的期内欠息之复利)、本案申请费80元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393600元对变价所得款项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3867万元、2780万元、1675万元、2688万元、167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安富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的,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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