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63,729.19元和支付利息、罚息、账户服务费(利息、罚息、账户服务费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月29日至3月16日以166,268.0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7日至还款为止以163,729.19元为基数计算); 二、驳回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本案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8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