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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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352345.0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