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5582.04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30日起,以435582.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时间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3元,由原告***负担1133元,被告宜昌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