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北汽福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北汽福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煊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煊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北汽福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租金一万九千元; 三、被告北京煊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北汽福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滞纳金及违约金共计七万五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北汽福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0元,由被告北京煊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北京煊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北汽福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煊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北汽福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