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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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高财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北京温京雅心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路46号场院8900平方米、厂房2800.50平方米腾退并返还北京兴时尚商贸有限公司; 二、北京高财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北京温京雅心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兴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的租金27500元及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起按照年租金3300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北京高财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北京温京雅心时装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的租金82500元可予以扣减); 三、驳回北京高财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北京温京雅心时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兴时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00元,由北京高财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北京温京雅心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6372元,由北京兴时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186元(已交纳),由北京高财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和北京温京雅心时装有限公司负担31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