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西亚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海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海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德西亚实业有限公司17769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7月17日起以实际欠付货款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7元,由被告成都海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