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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富原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北方好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15249元; 二、被告***、***、***、***、***、北京富原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北方好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损失(以709800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以709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8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北京富原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